拘票怎麼聲請:三條路、必載四款,與那張決定成敗的送達證書
強制處分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8 月 8 日 · 約 13 分鐘
拘票由檢察官核發而非法院。本文接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九十八點至第一四七點:通知書由誰簽章、送達證書與寄存送達十日生效、報請時要連同哪些卷證、緊急拘提不得等到移送才補票、民代會期保障,以及到案後的採證、解送與提審告知。
拘票和搜索票最容易被搞混的一點是: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拘票由檢察官簽名。走錯機關,整份聲請就是白做。
但實務上更常見的不是走錯機關,而是報請書寫得很認真,卻在「該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一句上站不住腳——通知書怎麼送的、幾號送到的、誰簽收的,卷裡看不出來。拘提理由那一段寫得再好,地基是空的。
一、拘票由誰核發#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而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明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所以偵查中的拘票是檢察官簽名,不是向法院聲請。
| 強制處分 | 核發者 | 警方的角色 |
|---|---|---|
| 搜索票 | 法官 |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 |
| 拘票 | 檢察官(偵查中) | 報請檢察官核發 |
二、報請拘票的三條路#
手冊第一三三點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的依據整理成四款:法官或檢察官主動交付拘票執行、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聲請核發拘票執行、依第七十六條報請簽發拘票執行、依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扣掉第一款「別人給你的票」,警方自己要走的就是下面三條。
路徑一:經合法傳喚不到(第七十五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裡的「傳喚」指的是傳票——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意旨。
路徑二:經合法通知不到(第七十一條之一)#
這是警方最常走的一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條第二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也就是人別、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這三款,不含第四款(不含「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意旨)。
路徑三: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第七十六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條路省掉的是「傳喚」,不是拘票——仍然要有拘票。手冊第一三四點第二項並要求:前項聲請,應派員持聲請書(手冊附件七)連同案卷向檢察官說明之。不是把公文送出去就算,是要有人帶著卷去講。
三、前提工程:通知書怎麼開、怎麼送、什麼時候才算「合法通知」#
路徑二整條路的重量,全壓在「合法通知」四個字上。而這四個字的內容,法條只寫了一半,另一半在手冊第九十八點與第九十九點。
通知書本身(手冊 §98):應記載犯嫌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涉嫌之罪名;應到之日、時及處所;以及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得於注意欄內註明。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
同點還有幾條容易忽略的: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第一項後段);無急迫性或時效性之案件,以郵務送達為原則(第三項);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四項);送達對象為公司負責人、法人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者,以送達該機關團體通訊地址為原則,並得加註「或指定實際辦理/執行○○項業務之負責人說明」(第五項)。
手冊第一○二點把報請的動作也寫清楚了:犯罪嫌疑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得派員攜同拘票聲請書(附件七),敘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實要旨及應予拘提之事由,連同送達證書及卷宗、證物,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送達證書是明文列舉要一起帶去的東西,不是「有的話附一下」。
四、拘票的必載事項#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明定拘票應記載四款:
-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案由。
- 拘提之理由。
- 應解送之處所。
報請書要先把這四款寫滿,尤其第三款——那是整份文件唯一需要論述的欄位,也是最常被寫成抄法條的欄位。
五、報請核發拘票的寫法示意#
主旨:為偵辦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案,該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請核發拘票。
說明: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市○○區○○路○○號○樓)涉嫌違反○○○○,業經本分局調查如下:
(一)案經被害人○○○於民國○○○年○月○日報案(受理案號:○○○○)。
(二)經調閱○○○○、清查○○○○,足認該員涉案嫌疑重大。
二、通知經過:
(一)本分局以民國○○○年○月○日○○字第○○○○○○○○○號通知書,通知該員於民國○○○年○月○日○時到本分局偵查隊接受詢問,該通知書業於民國○○○年○月○日由該員本人簽收(送達證書影本如附件一)。
(二)屆期該員未到場,亦未以任何方式陳明不到場之正當理由。
三、拘提之理由:該員涉嫌違反○○○○,犯罪嫌疑重大,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非拘提無從使其到場接受詢問。
四、應解送之處所:本分局偵查隊。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報請核發拘票。
正本:臺灣○○地方檢察署
副本:本分局偵查隊
附件: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一份
六、緊急拘提:先拘提,事後補拘票#
第八十八條之一是唯一「先執行、後補票」的拘提。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事後程序寫在同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而手冊第一三七點、第一三八點把它拆成四個動作:
- 現場:應出示身分證件,並即告知其本人及其指定之家屬(手冊附件十六告知本人、附件十七告知親友)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 回單位:應即將執行經過情形陳報所屬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執行後不陳報者,應查究其責任。
- 報請補票:司法警察機關應即以書面連同有關資料(手冊附件十八),報請執行地之該管檢察官簽發拘票——並且明文寫著:「不得於移送時始一併聲請補發」。
- 被批駁時:經檢察官批駁者,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並將釋放之時間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第三點那句禁止規定,語氣強得不太像行政規則——通常代表它處理的是一種曾經流行過的做法。
七、執行時的義務#
| 事項 | 依據 | 內容 |
|---|---|---|
| 執行機關 | §78 | 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
| 二聯交付 | §79、手冊 §135 |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不能執行者,應記載事由並簽名後繳交 |
| 當場告知 | §89 | 應當場告知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 強制力 | §90、手冊 §141(三) | 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及依法使用警械,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 同步搜索 | 手冊 §141(四)(五) | 執行時應同時依法搜索及扣押有關犯罪贓物或證物,防止湮滅證據;執行後應立即對受拘提或逮捕者執行附帶搜索並注意戒護 |
| 戒具 | 手冊 §141(六) | 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應注意其身體或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
| 脫逃 | 手冊 §141(七) | 應迅速通報其特徵、逃逸方向、交通工具及注意事項,請求相關單位支援攔截圍捕 |
第八十九條那一項要特別注意:當場告知的內容包含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也就是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四款——和警詢筆錄的告知事項是同一套,只是提前到拘提現場。
八、有幾種人不能說拘就拘#
另外手冊第一三六點:拘提現役軍人,應知照該管機關長官協助執行(刑訴法第八十三條同旨)。
九、到案之後:採證、解送與提審告知#
採證(手冊 §142):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但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嫌、被害人或關係人,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蓋章表示同意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鑑定聲請書為手冊附件十九;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這條線劃在「有沒有拘提逮捕」,不是「有沒有犯罪嫌疑」。
解送(刑訴 §91、手冊 §146):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逮捕到場之現行犯,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請求乃論之罪而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期間者,得報經檢察官准許免予解送。並重申: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提審告知(手冊 §147):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或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不能附記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收受提審票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人解交。
到案之後的訊問時限,見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應即時訊問)與第九十三條之一(八款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且障礙時間內不得訊問;等辯護人不得逾四小時、等通譯不得逾六小時)。
十、報請前的檢查清單#
- ☐ 走的是哪一條路?傳喚不到(§75)、通知不到(§71-1)、還是逕行拘提(§76)?
- ☐ 走 §71-1:通知書由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了嗎(手冊 §98 II)?
- ☐ 送達證書、郵務回執或寄存送達通知書齊備了嗎(手冊 §99)?
- ☐ 寄存送達者,是否已經過十日?應到之日排在生效日之後嗎?
- ☐ 代收人是不是他造當事人(手冊 §99 I 但書)?
- ☐ 報請時已備妥聲請書+送達證書+卷宗、證物,並派員攜同(手冊 §102、§134 II)?
- ☐ 走 §76:「犯罪嫌疑重大」與四款中的哪一款,都寫了事證嗎?
- ☐ 拘票必載四款(人別、案由、拘提理由、應解送處所)寫滿了嗎?
- ☐ 應解送之處所寫的是實際要解送的地方嗎?
- ☐ 對象是否為會期中的民意代表或現役軍人(手冊 §139、§136)?
- ☐ 屬 §88-1 緊急拘提者:現場已告知本人及家屬並記明筆錄?已陳報主管長官?已即報請執行地檢察官簽發拘票(不得等到移送才補)?
- ☐ 到案後:提審意旨已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指定親友(手冊 §147)?
十一、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 本文提到的規定 | 對應卡片 | 它實際做的事 |
|---|---|---|
| 手冊 §98 通知書、§100 送達證書 | 派出所常用書類/偵查隊常用書類 | 通知書、陳報單、拘提到案等日常書類成稿,人別欄位由案卷帶入,不必每次重打。 |
| §71-1 通知書+送達證書成對產出 | ③ 人頭戶到案通知書 | 案卷有年籍即直接產通知書(刑訴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送達證書;缺地址照樣產出並標示待補,不會靜默留白。 |
| §77 II 拘票必載四款 | ③ 強制處分聲請書(拘票) | 人別、案由、拘提理由、應解送處所逐欄成稿;填不到的欄位一律留可書寫的空格。 |
| 拘提理由要有事證,不是抄法條 | ① 偵查報告助手 | 把偵辦緣起、犯罪事實、必要性論述寫成初稿,「非拘提無從……」那一段有卷證撐著。 |
| 手冊 §137、§147 告知本人與親友 | 一鍵套印酒(毒)駕相關表單 | 全套表單含拘捕通知,依情境自動增減,少一張的機率降低。 |
| 刑訴 §91、手冊 §146 解送 | 解送人犯報告書 | 拘捕到案逐名產出;羈押必要性先寫成論述初稿,法定障礙事由一律留白待人工填。 |
| 通知何時送達、何時屆期 | ⑦ 案件處理進度表 | 掃描案件資料夾產進度看板與逾期催辦提醒——「那件通知書寄出去之後就沒下文了」這種事,看板上會亮。 |
常見問題#
拘票是向法院聲請還是向檢察官報請?#
向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拘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這與搜索票須向該管法院聲請、由法官簽名不同,兩者不要混用。
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書不來,可以直接拘提嗎?#
不能直接拘提,但可以報請核發拘票。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二點,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派員攜同拘票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要旨及應予拘提之事由,連同送達證書及卷宗、證物報請核發。
通知書要記載什麼?由誰簽章?#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應記載事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別、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九十八點第二項進一步規定,通知書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並得於注意欄內註明應攜帶物品等特別事項;同點第一項並明定,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通知書寄存送達,什麼時候才生效?#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九十九點第四項,寄存送達之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因此指定的應到日期必須排在生效日之後,否則不構成「合法通知」。
逕行拘提(第七十六條)還需要拘票嗎?#
需要。第七十六條免除的是「傳喚」這個前置程序,不是拘票本身。仍應依第七十七條用拘票,並在拘提理由欄敘明犯罪嫌疑重大及該條四款中所憑的款次與事證。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三四點第二項,聲請時應派員持聲請書連同案卷向檢察官說明。
緊急拘提之後多久要補拘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者,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三八點並明定:應即以書面連同有關資料報請執行地之該管檢察官簽發拘票,不得於移送時始一併聲請補發;執行後不陳報所屬機關主管長官者,應查究其責任;經檢察官批駁者,應即釋放並將釋放時間記明筆錄。
執行拘提時要告知什麼?#
依第八十九條,應當場告知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罪名、緘默權、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另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屬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者,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三七點第二項,並應出示身分證件、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且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民意代表可以拘提嗎?#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三九點,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各該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兩者均應先報請管轄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拘提到案後可以違反其意思採尿、採指紋嗎?#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四二點,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但對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嫌、被害人或關係人,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蓋章同意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