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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一覽表怎麼做?手冊第220點的附表依據與詐欺、竊盜版面怎麼選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9 月 28 日 · 約 11 分鐘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整理「犯罪事實一覽表」系列附表:移送書欄位塞不下時何時該用附表、詐欺案(車手、收水、涉嫌人分工)與竊盜案常見版面各要填什麼,以及一覽表跟移送書本文、扣押物品目錄表的關係。

一件詐欺案,被害人七個、每個人受騙的話術不太一樣、匯款帳戶各自不同、車手在三個不同的 ATM 取過款——這些事實全部塞進移送書「犯罪事實」那一欄的文字敘述裡,寫到第三個被害人開始就分不清楚是誰匯給誰。這不是文筆問題,是欄位本身裝不下。

這篇要講的,是遇到這種情形時該怎麼辦:手冊准不准你用表格代替敘述文、什麼案子適合用、詐欺案和竊盜案常見的版面各要填哪些欄,以及這張表跟移送書本文、跟扣押物品目錄表之間的分工。

一、法源只有一句:欄位不夠寫,可以用附表#

手冊第二二○點規定「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之填寫,應注意下列事項」,列了十一款。跟本文最直接相關的是最後一款:

(十一)各欄不敷填寫者,得以附件或附表為之。

這句話是「犯罪事實一覽表」這類附表最直接的依據。要注意的是:手冊並沒有另外訂出一個叫「犯罪事實一覽表」的公版格式(不像扣押物品目錄表有附件二十五那樣的固定樣式),第二二○點只是允許「欄位寫不下時,可以用附件或附表處理」。表格長什麼樣子,是地檢署、地院、警察機關長年下來收斂出的實務慣用版面,不是法規逐欄規定的。

換句話說,寫這張表之前要先確認一件事:是移送書本文哪一欄真的塞不下,才需要用附表,不是每一件案子都要另外做一張。移送書十一欄本身的完整拆解,見移送書怎麼寫一文,這裡只挑會被附表接手的幾款來看。

二、什麼情形會塞不下:對應第二二○點哪幾款#

款次手冊要求什麼情形會塞不下
(二)關係人應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如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或同案之少年或一般正犯或共犯等多名被害人身分各不相同(有人是告訴人、有人只是證人),逐一敘明會很長
(三)犯罪時間應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多次犯行(多次竊盜、多筆詐欺匯款)每一次的時間都要記,敘述文容易漏
(四)犯罪地點犯罪之行為地及結果地均應記載車手在多個地點多次提款,逐一交代地點會拖長篇幅
(六)犯罪事實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詐騙話術、匯款、提領、收水這條金流鏈一多層,敘述文很難讓人一眼看懂錢的流向
(十)附送載明附送之人犯、文件及贓物或證物等;數目繁多者,應另附目錄清單扣案物、涉案帳戶、調閱影像檔案數量一多,正文寫不下

看得出來,附表要處理的都是「同一類事實出現很多筆」的情形——不是內容複雜,是筆數多。一名被害人的詐欺案,敘述文通常寫得完;七名被害人、三層收水,敘述文會被迫省略細節,這時候才是附表出場的時機。

三、詐欺案常見版面:金流鏈拆成一張表#

詐欺案的犯罪事實核心是一條金流鏈:被害人受騙 → 匯款 → 車手提領 → 收水。實務上常見的版面,多半是把這條鏈拆成幾張各司其職的表:

版面用途對應第 220 點
被害人一覽表-收水(遭提領)完整呈現「受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收水時間地點金額」一條鏈(二)(三)(四)(六)
被害人一覽表-取簿人頭帳戶取簿類型;記載受騙經過、受騙帳戶、取簿時間地點(二)(三)(六)
面交/取款車手一覽表假投資、假檢警等面交車手案;含被害人、假投資公司名稱、車手真實姓名對照(二)(三)(四)
涉嫌人一覽表(組織分工)記載成員、加入時間、分工與抽成,用於組織性犯罪(二)(六)
犯罪事實一覽表(金流敘述式)以敘述句呈現詐騙方式,把提款車手與收水合併在同一欄,地檢署較常見的一種寫法(六)

被害人筆數多、又是跨層收水的案子,這條金流鏈拆成表格之後,檢察官核對每一筆匯款金額對不對得上提領金額時,不必在整段敘述文裡逐字尋找。敘述文一長,第(六)款要求的「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跟事實本身也容易混在一起,讀的人分不出哪句話是認定、哪句話是佐證。

四、竊盜/一般刑案常見版面:時間地點兩條線#

竊盜案的附表相對單純,核心是第(三)(四)款要求的「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與「犯罪之行為地及結果地」:

版面用途對應第 220 點
竊盜犯罪事實一覽表(遭竊時間·地點版)連續竊盜案;遭竊時間、地點、被害人、物品、損失金額並列(三)(四)
竊盜犯罪事實一覽表(發現/發生時間版)農地、工地竊案常用;時間欄以「發現/發生時間」表示,因為這類案件被害人常常不知道確切遭竊時刻,只能記錄發現的時間(三)

這兩種版面的差別看起來只是欄位名稱,但背後是同一件事的兩種寫法:能確定犯罪行為發生的確切時間,就寫「遭竊時間」;只能確定被害人發現的時間,就寫「發現/發生時間」,不要為了讓表格看起來完整,把「發現時間」填進「遭竊時間」欄,那等於幫被害人推算出一個他自己都不確定的時間點。

五、扣案物、調閱影像:跟正式表單的分工#

第(十)款「附送」規定「數目繁多者,應另附目錄清單」。扣案物這一塊,實務上最常拿來當這份清單的是扣押物品目錄表,但它本身不是出自第二二○點,而是第一六六點要求搜索扣押執行完畢後就要製作的表。以下兩種常見情形,對應到的正式文件不一樣:

  • 扣案物數目繁多 → 正式的清單是扣押物品目錄表(手冊第一六六點,格式如附件二十五),列品名與數量,格式、編號規則、跟移送書「附送」欄怎麼互相指涉,完整版面規則見移送卷宗頁碼與目錄怎麼做一文。犯罪事實一覽表系列裡也有一張「扣案物一覽表」的版面,多了「所有人/持有人」「處理方式」(聲請沒收、發還被害人、送驗、留存)這幾欄,用來搭配移送書說明每一件扣案物建議怎麼處理,不能取代扣押物品目錄表本身,兩份可以並存,但不要合併成一份,否則檢察官核對扣押物時要在處理意見裡找品項,反而更亂。
  • 調閱影像案件多、要向多家金融機構調閱 ATM/臨櫃監視器影像 → 這其實不是移送書的附表,是發文請求調閱時附在公文後面的名冊,列請求協助的單位、日期、局帳號、交易代號、協助事項。它出現在同一套版面清單裡,只是因為格式同樣是多欄位表格,用途跟移送書無關,寫的時候不要跟「附送」欄的扣案物清單搞混。

六、附表不能取代移送書本文#

換句話說,附表跟移送書正文的關係是「詳表如附」,正文用一句話帶過(例如「詳細受騙及提領情形如附表三」),完整內容才放進附表;不是拿附表取代正文該寫的認定理由。

七、填表紀律:查無資料寧可留白#

跟其他警用文書一樣,這類附表最容易出事的地方不是格式,是內容真實性:

  • 姓名、身分證字號、帳號、金額這類識別性欄位,卷內有記載才照抄,卷內沒有的,寧可填「(待查)」,不要用推算或猜測填上——尤其是金額加總這類看起來可以用算的欄位,加總前先確認每一筆數字都有卷內依據。
  • 沒有報案紀錄、身分不明的被害人,欄位照實記「(待查)」,不要因為表格看起來要填滿而編一個姓名進去。
  • 表尾可加註「偵查中之事實整理,犯罪嫌疑人於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這類提示字句,並留「製表人」「核校」的簽名欄(本系統產出的附表就是這樣做)——提醒閱表的人這張表是整理稿、要經人工核校,不是已經確定的結論。

八、送件前檢核清單#

  • ☐ 確認移送書本文哪一欄真的塞不下,才決定要不要另做附表(第二二○點第十一款)
  • ☐ 附表裡引用的每一筆金額、帳號、時間,都能在卷內找到對應原件
  • ☐ 「遭竊時間」與「發現/發生時間」沒有混用——確定不了的時間不要填成確定的
  • ☐ 移送書正文已用「詳如附表○」帶到附表,正文本身仍有第(六)款要求的認定理由,不是只丟一張表
  • ☐ 「羈押進度追蹤版」這類內部管制用版面,沒有跟著送出的正式附表混在一起
  • ☐ 扣案物一覽表(處理方式)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數量)分開列,沒有合併成一份
  • ☐ 調閱影像名冊確認是發文附件,不是移送書「附送」欄的內容
  • ☐ 查無資料的欄位一律填「(待查)」,沒有用推算或猜測補上數字

九、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本文提到的規定對應卡片它實際做的事
手冊 §220(十一)附表犯罪事實一覽表(詐欺案)拖入整批詐欺案卷(筆錄、報案三聯單、對話截圖、匯款單、Excel 金流表等),依指示詞或自動判定選出面交車手、收水、涉嫌人分工等版面,產出可附卷的 Word 表;卷內查無對應資料時,改輸出可手填的空白表,不臆造姓名、帳號、金額
手冊 §220(十一)附表犯罪事實一覽表(一般刑案)同一支模組換一組版面(遭竊時間地點、發現發生時間、扣案物、調閱影像),只看得到竊盜與通用類版面,不會誤產出詐欺案的車手表
手冊 §220(十)附送・數目繁多者另附目錄清單上述兩張卡的「扣案物一覽表」版面整理扣案物的所有人/持有人與處理方式建議;正式的扣押物品目錄表格式仍以移送卷宗頁碼與目錄怎麼做一文為準

常見問題#

犯罪事實一覽表是手冊規定一定要用的公版表格嗎?#

不是。手冊第二二○點第(十一)款只規定「各欄不敷填寫者,得以附件或附表為之」,允許用附表處理欄位裝不下的情形,但沒有另外訂一個叫「犯罪事實一覽表」的固定格式(不像扣押物品目錄表有附件二十五那樣的公版樣式)。表格版面是實務上因應詐欺、竊盜等案件特性收斂出來的慣用寫法,不是每一件案子都必須另附。

什麼情形才需要另做一張犯罪事實一覽表,不是每件案子都要嗎?#

看移送書本文的欄位夠不夠寫。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扣案物這類事實筆數不多時,敘述文寫得完,不必另做附表;被害人有好幾人、犯罪時地有很多筆、或扣案物數量繁多(第二二○點第十款、第十一款的情形),敘述文會被迫省略細節,這時候才需要用附表把重複性高的事實整理成表格。

「羈押進度追蹤版」的車手表也要附在移送書後面送出去嗎?#

不用。這種版面多了「是否羈押」「拘提/詢問進度」這類欄位,是偵查中內部管制、追蹤後續拘提詢問進度用的,跟第二二○點要求移送書記載的犯罪事實無關,不是正式送給檢察官的移送書附表。正式送件要附的,是記載犯罪事實本身(時間、地點、金額、分工)的版面。

「遭竊時間」跟「發現/發生時間」有什麼差別,可以隨便選一個填嗎?#

不行。「遭竊時間」代表能確定犯罪行為實際發生的時間;「發現/發生時間」是農地、工地竊案這類被害人常常不知道確切遭竊時刻、只能確定發現時的時間點時使用。手冊第二二○點第(三)款要求記載「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把不確定的發現時間填成確定的遭竊時間,等於幫被害人推算出一個他自己都不確定的時間,這是不應該做的事。

犯罪事實一覽表裡的扣案物一覽表,跟扣押物品目錄表是同一份東西嗎?#

不是。扣押物品目錄表是搜索扣押執行完畢後依手冊第一六六點製作的正式物品清單(格式如附件二十五),列品名與數量;移送時扣案物數目繁多,就是依第二二○點第(十)款把它當目錄清單附上。犯罪事實一覽表裡的「扣案物一覽表」版面多了「所有人/持有人」「處理方式」(聲請沒收、發還、送驗、留存)這幾欄,用來說明每一件扣案物建議怎麼處理,兩者可以並存但不能合併成一份,否則檢察官核對扣押物時會在處理意見欄裡找不到品項數量。

附表裡有些欄位卷內查不到,可以先用推算的數字或大概的姓名填上去嗎?#

不可以。查無對應資料的欄位一律填「(待查)」,不論是姓名、身分證字號、帳號還是金額,都不能用推算或猜測補齊。這跟移送書正文的填寫紀律是同一個原則——寧可留白讓承辦人自己補,也不要讓一個猜出來的數字看起來像卷內原本就有記載。

調閱影像檔名冊算是犯罪事實一覽表的一種嗎?#

嚴格來說不是移送書的附表。它是向金融機構調閱 ATM、臨櫃監視器影像時,附在發文公文後面的名冊,列請求協助的單位、日期、局帳號、協助事項,用途是調閱申請,跟移送書「附送」欄要求的扣案物、贓證物清單是兩件事,只是格式同樣是多欄位表格,所以常被歸在同一套附表工具裡,寫的時候要分清楚它附在哪一份文書後面。

移送書正文已經用附表整理過事實,正文裡是不是就不用再寫犯罪事實的認定理由了?#

還是要寫。第二二○點第(六)款要求移送書本文「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這是正文該有的論述,附表只是把重複性高的事實(被害人、金額、時間地點)整理成表格方便核對,不能取代正文的認定理由。正確的寫法是正文用一句「詳細受騙及提領情形如附表三」帶到附表,但「為什麼認定涉犯本罪」這段判斷仍然要寫在正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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