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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書怎麼寫?偵查犯罪手冊第 205 點十一款逐欄拆解與常見補正原因

偵查書類 · 更新於民國 115 年 8 月 8 日 · 約 12 分鐘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點至第二二○點拆解移送書:分局用報告書還是移送書、十一個欄位各要寫到什麼程度、毒品案一人一案與少年共犯分繕,加上地檢署常見發回補正原因與送件前檢核清單。

先講一個大家都做過、但不太願意承認的動作:打開上一件的移送書,另存新檔,改人名、改時間、改地點。然後某一次,改到漏掉一個。

這不是誰特別粗心。移送書是整個偵查程序的總結文件,該填的欄位十一個、每一欄背後都有規定,而它通常是在案子最後、你最累的時候寫的。手冊把該寫什麼寫得很清楚——問題是那本手冊平常不會攤在你桌上。

一、你手上那份,可能根本不叫「移送書」#

這是最常被講錯、也最無傷大雅但一考就錯的一件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點把刑案移送用紙分得很細:

移送單位用紙名稱手冊附件
警政署、警察局、警察總隊移送書附件三十二
警察分局、大隊、中隊、隊報告書(格式同移送書)格式同附件三十二
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通緝或協尋案件移送書附件三十三
少年事件移送書附件三十四

也就是說,在分局上班的同仁,日常口中的「移送書」,紙上印的其實是報告書——格式一模一樣,名稱不同。平常沒人計較,但打字進系統、寫公文引述、或者哪天被問到的時候,知道差別總比不知道好。

第二一四點同時載明其法源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所以這不是格式潔癖,是有依據的。

二、該「移送」、該「報告」,還是只能「函送」#

手冊第二一二點列出移送或報告的四種情形:全案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雖未調查完畢但已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命令移送、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

第二一三點則是函送的三種——這一點值得每個受理過「被害人堅持要告」的同仁看一次:

第二、三款就是實務上那種「你知道大概不會起訴,但當事人在你面前不肯走」的案子。手冊給了一條路:函送。不必硬把它包裝成一份言之鑿鑿的移送書——把證據狀態誠實寫清楚,反而才是對的做法。

三、第 205 點十一款:逐欄拆解#

這是本文的核心。手冊第二二○點規定「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之填寫,應注意下列事項」,共十一款。下表左欄是手冊要求,右欄是實務上這一格最常出事的地方:

欄位(第 205 點款次)手冊要求這一格最常出事的地方
(一)犯罪嫌疑人詳填資料及特徵;不知真實姓名者得不記載,查明後補行移送;通知不到或在逃者,查明戶籍記載填註或影送,以利通緝或傳喚。有隨案解送、護送或另案在押者,備考欄註明;已先行解送者註明日期及文號。年籍與戶役政查詢結果不符;「另案在押」沒註記,檢方提訊撲空。
(二)關係人載明刑事訴訟法上的關係: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或同案之少年、正犯、共犯。整欄只寫姓名,沒寫身分別;共犯漏列。
(三)犯罪時間各犯罪行為之起止時間,以定追訴時效;影響罪責之加重條件、身分或特定關係一併記明。只寫查獲時間,沒寫犯罪行為的起訖——連續多次的案子尤其常見。
(四)犯罪地點行為地及結果地均應記載。詐欺、網路案件只寫查獲地,漏了結果地,管轄跟著被質疑。
(五)拘提或逮捕之時、地隨案移送案件應載明到案日期、時間及地點;無拘提逮捕行為則免記載。時間與筆錄、通知書、解送報告書四份文件對不起來。
(六)犯罪事實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寫成流水帳,只有經過,沒有動機、緣由,更沒有「憑什麼認定」。
(七)破案經過敘明發覺犯罪(含犯嫌是否於犯罪發覺前自首)及偵查破案情形。整欄寫「經本分局積極偵辦後查獲」,等於沒寫;自首與否漏載。
(八)所犯法條認事用法力求允當;除分則及特別刑法外,總則部分如累犯、未遂犯、保安處分等可予併列條號沿用舊範本;只列分則,總則該併列的漏了。
(九)對本案意見就情節輕重,建議應否羈押、從輕或從重求刑、聲請宣告保安處分,均應敘明理由四個字:「請依法偵辦」。
(十)附送載明附送之人犯、文件、贓證物;數目繁多者應另附目錄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與內文提到的證物對不上。
(十一)不敷填寫得以附件或附表為之。硬擠在格子裡,字級縮到八號——其實可以附表。

四、犯罪事實欄:手冊要的是四樣東西,不是流水帳#

「人事時地物」是好用的檢核口訣,但它不是規定。規定是第二二○點第六款那四個詞: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

差別在哪裡?流水帳只回答「發生了什麼」;手冊要的還包括「為什麼會發生」和「你憑什麼這樣認定」。少了後兩者,檢察官讀完只知道你查到什麼,不知道你的心證從哪裡長出來——他要嘛自己重建,要嘛發回叫你補。

書類範例・示意

一、被告○○○(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被告○○○(女/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因積欠賭債急需現金(動機/緣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負責於民國○○○年○月○日○時○分許起至同日○時○分許止(起止時間),在○○市○○區○○路○○號前(行為地),以○○○○之方式,向被害人○○○取得○○○○。

(二)被告○○○則負責於同日○時○分許,在同上地點外之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內接應,並於得手後駕車搭載被告○○○離去。

二、被告二人上開行為,致被害人○○○受有新臺幣○○○○元之損害(結果;結果地為○○市○○區)。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卷附第○頁),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第○頁)、扣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第○項)及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第○頁)可資佐證(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

圖說:移送書「犯罪事實」欄示意,括號內為對應《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二○點第六款之要素標註,實際書類不需標註。人別、時間、地點、金額一律以「○○」代替,內容均為虛擬,不涉任何真實個案。

注意最後一段:每一份證據後面都掛著頁碼。這是把犯罪事實欄、證據欄和卷宗目錄接起來的關鍵動作,也是下面第七節要講的第二一九點的意義所在。

五、「對本案意見」欄:全篇最被浪費的一格#

第二二○點第九款寫得很明白:建議應否羈押、從輕或從重求刑、聲請宣告保安處分,均應敘明理由。「請依法偵辦」四個字,嚴格說是沒有填這一欄。

手冊第二一六點另就羈押補了一件事:

  •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羈押必要者,應將其具體事實記明於移送書或報告書。

(舊版另有「竊盜、贓物案件之習慣犯合於宣告保安處分者應於本欄註明」一項,115 年 6 月 2 日修正版已無此規定,不要再沿用舊範本的寫法。)

「具體事實」四個字是重點。寫「有逃亡之虞」是結論;寫「被告經通知三次未到,戶籍地查訪已他遷不明,且於警詢中自陳無固定住居所」才是事實。你辦案過程知道的那些細節,只有寫進這一欄才會被看見——不寫,卷裡就沒有。

六、四種很容易漏的移送規矩#

七、解送、免予解送,與那本要編頁碼的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先劃了一條紅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這件事沒有轉圜空間。

手冊第二一八點接著把流程補完: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嫌,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填具免予解送報告書(附件三十五)傳真檢察官核准者外,均應隨案解送;核准免予解送的,該報告書要附卷移送,且仍應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執行拍照、按捺指紋。解送時填具解送人犯報告書(附件三十六),解送前查明身分真實性並注意安全。

第二一九點則是那條每個編過卷的人都認識的規定:

移送書或報告書所附案卷,應用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卷面(附件三十七),裝訂整齊,並詳具目錄(附件三十八),載明頁數以備查考。

白話講就是:卷面、目錄、頁碼,一個都不能少。而這三件事有個共同特徵——它們全都是純手工,全都要在案子最後做,而且只要中間抽換一張紙,後面全部重來。

八、地檢署常見發回補正原因#

「補正」不是慣例,是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同條第二項: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所以退回來的不只是一份文件,是一份有期限的工作。

九、送件前檢核清單(對照手冊點次)#

  • ☐ 用紙用對了嗎?分局用報告書、警察局用移送書(第二一四點)
  • ☐ 這件該移送、該報告,還是依第二一三點函送?
  • ☐ 被告年籍與戶役政一致;另案在押、已先行解送者備考欄已註明(第二二○點第一款)
  • ☐ 關係人欄寫的是刑訴法上的身分,不只是姓名(第二款)
  • ☐ 犯罪時間寫的是行為起止,不是查獲時間(第三款)
  • ☐ 行為地與結果地都寫了(第四款)
  • ☐ 犯罪事實含動機、緣由、經過、證據理由四項(第六款)
  • ☐ 破案經過有寫,且載明是否於發覺前自首(第七款)
  • ☐ 所犯法條逐字核對現行條文;總則該併列的併列(第八款)
  • ☐ 對本案意見有理由,不是「請依法偵辦」;羈押必要寫的是具體事實(第九款、第二一六點)
  • ☐ 附送物品與扣押物品目錄一致,數目繁多者另附清單(第十款)
  • ☐ 有通緝者,副本已通知通緝機關(第二一五點)
  • ☐ 少年與非少年共犯已分繕,關係人欄與附記欄互相載明(第二一七點第一項)
  • ☐ 持有、施用毒品已一人一案分開(第二一七點第二項)
  • ☐ 未經拘提逮捕者未列入解送(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
  • ☐ 卷面、目錄、頁數齊備(第二一九點)

筆錄與移送書的事實敘述必須一致,這是最容易出現前後矛盾的地方;筆錄本身的法定要求見警詢筆錄怎麼做:四款法定告知、錄音錄影起訖點與手冊第 121 點十六款。引述條號用中文數字(「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則,見公文格式速查

十、這幾件事,工具能幫到哪裡、幫不到哪裡#

把上面十六個檢核項目看一遍會發現,它們分成很不一樣的兩類。

一類是判斷:這件該不該移送、要不要建請羈押、共犯的分工怎麼認定。這一類永遠是承辦人的事,沒有任何工具可以代勞,也不該代勞。

另一類是抄錄、對帳與排版:年籍要跟卷內一致、時間要四份文件對得起來、條號要逐字核對、扣押物要跟目錄對得上、卷要編頁要做目錄。這一類佔掉的時間遠比第一類多,而且錯誤幾乎都是疲勞造成的——不是不會,是第七遍。

我們做智慧文書系統(POLICE AI)就是衝著第二類來的,對應到本文的部分是這幾張卡:

本文提到的規定對應卡片它實際做的事
第二二○點十一款各欄刑案移送書案卷丟進去,各欄先填成初稿;犯罪事實依動機、緣由、經過、證據理由的順序展開,你核對而不是重打。
第二一八點 解送人犯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拘捕到案逐名產出;羈押必要性先寫成論述初稿,法定障礙事由一律留白等你人工填——這種欄位不該由程式猜。
第二一九點 卷面、目錄、頁數移送書卷宗自動編頁碼整宗卷合併成單一 PDF、逐頁蓋頁碼,同時產出卷宗卷面與目錄,目錄的起訖頁自動填實際頁碼。抽換一張紙不必整本重編。
第二二○點第八款 所犯法條(全卡共用)自建法源庫條文取自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置的法源庫並於輸出前校驗,AI 不自行編造條號。這是這套系統與直接使用通用 AI 最根本的差別。
事實/金額/時序前後矛盾案件摘要報告助手陳核前先交叉勾稽金額、時序與法定程序,把互相打架的地方標出來給你看。

常見問題#

移送書和報告書到底差在哪?#

差在移送單位。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四點,警政署、警察局或警察總隊用「移送書」,警察分局、大隊、中隊或隊用「報告書」,兩者格式相同(同附件三十二)。通緝或協尋案件無另犯他罪者另有專用移送書(附件三十三),少年事件用移送書(附件三十四)。

犯罪事實要寫多詳細?#

依手冊第二二○點第六款,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四項。與構成要件無關的細節可省略,但犯罪行為的起止時間(第三款)、行為地與結果地(第四款)不可含糊,且每一項事實都要找得到對應的卷證。

共犯案件的移送書要注意什麼?#

每名被告的分工與參與程度必須分別敘明,不能用「共同為之」一句帶過;關係人欄應依第二二○點第二款載明刑事訴訟法上之關係(正犯、共犯、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若有少年與非少年共同犯罪,依第二一七點第一項應分別繕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分送少年法院(庭)與地方檢察署,並於關係人欄填註、附記欄載明另案移送之機關及文號。

毒品案件為什麼要一人一案分開移送?#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七點第二項明定,持有、施用毒品案件應另案分開一人一案移送。同一次查獲多人時,應分別製作,不可合併於同一份移送書或報告書。

「對本案意見」欄可以不寫嗎?#

依第二二○點第九款,應就犯罪情節輕重,建議應否羈押、從輕或從重求刑或聲請宣告保安處分,且均應敘明理由。另依第二一六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者,應將具體事實記明於移送書或報告書,而非僅寫結論。(舊版就竊盜、贓物案件習慣犯另有規定,115 年 6 月 2 日修正版已刪除。)

移送書引用的法條寫錯會怎樣?#

條號錯誤或引用已修正的舊條文是常見的發回補正原因。送件前務必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核對條號、項次與罰則,不要憑記憶或沿用舊範本;並注意第二二○點第八款規定,總則部分如累犯、未遂犯、保安處分等可予併列。

檢察官發回補正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檢察官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同條第二項明定檢察官得限定時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沒有拘提或逮捕的被告,可以一起解送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此時應以移送書(或報告書)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非解送人身。至於拘提逮捕到案者,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一八點,除經填具免予解送報告書並傳真檢察官核准者外,均應隨案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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